股東表決行使權
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,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所列無表決權者,不在此限。
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,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。
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,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,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,加蓋委託人印章或簽名,載明授權範圍並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。
股東對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,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,不得加入表決,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。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,如有重覆時,應以先送達者為有效,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,不在此限。
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,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。
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,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,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,加蓋委託人印章或簽名,載明授權範圍並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。
股東對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,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,不得加入表決,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。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,如有重覆時,應以先送達者為有效,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