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資源
退休制度
依勞基法(舊制):
本公司自民國八十五年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,按月就薪資總額10%提撥退休準備金,退休金之給付標準依服務年資及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,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
依勞工退休金條例(新制):
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實施,每月按提繳工資之6%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,員工退休金之申請依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第24條之規定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。